问题 | 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既遂判刑标准? |
释义 | 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罪既遂的判刑规则:构成本罪既遂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拒绝提供,是指司法机关在调查恐怖主义犯罪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不肯告诉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证据。 一、犯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此项规定,对于惩治间谍犯罪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间谍犯罪是一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又具有十分隐密的特点。打击和防范间谍行为是国家安全机关的专门职能,同时,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同间谍犯罪的斗争,需要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支持与配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国家安全机关打击间谍犯罪的职能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为了适应新时期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加大打击间谍犯罪力度的需要,本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因此,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提供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和有关证据,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没有履行这一特定的义务。本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 所谓拒绝提供,是指司法机关在调查间谍犯罪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不肯告诉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证据。既可以明确表示不予提供或不知道,亦可以是虽未明确表示不予提供,但对所知道的情况、证据采取躲避、推诿、装糊涂、东拉西扯等方法拒绝提供,使得国家安全机关无法了解到有关的情况及证据。如果国家安全机关没有向其调查取证,就谈不上所谓拒绝,即使其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或者掌握了他人的间谍犯罪证据,而没有主动报告、提供有关情况或证据即知情不举,也不构成犯罪。 本罪属结果犯,拒绝提供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经过教育,仍坚持拒绝提供的;拒绝提供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耽搁了国家安全工作,致使间谍犯罪分子逃匿,或使一些重要证据消失的等;基于卑鄙动机如因与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工作人员有夙怨欲求报复而拒绝提供的;兼有其他不构成犯罪的妨害国家安全公务的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提供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故意地拒绝提供。因此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 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指的是明知他人参加外国的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的派遣任务,或者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为国外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我国情报,指示轰击目标的犯罪行为。二是故意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犯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一般怎么判? 犯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三、本罪的特征,是包庇对象的特定性。即是包庇“间谍”的行为。同时,必须是“明知”其是犯有间谍罪的人。在客观方面,也同包庇罪不同,不需要有窝藏、资助、帮助脱逃等作为行为。只要不配合查证,拒绝提供犯罪人的犯罪证据,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这里的“明知”,是指通过他人的言谈流露、行为表现等,已知他人有间谍行为。“他人”,是指有间谍犯罪行为的人。所谓“间谍犯罪行为”,是指本法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以下两种行为: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二是行为人实施了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间谍犯罪的有关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是指当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了解他人进行间谍活动的情况,提取有关间谍犯罪的证据时,不讲或不交出有关证据。 三是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由于其行为而延误重大间谍犯罪分子案件侦破,或者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使国家安全、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或妨害了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维护国家安全任务等。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执行中应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与一般意义上的“知情不举”是有区别的。知道他人有间谍行为,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应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报告是公民的义务,不报告应受到舆论的谴责,但并不构成本罪,不应以不报告为由适用本条予以刑事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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