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 (一)罚款 (二)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 (三)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责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责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 (四)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 (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