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是否适用行政强制法 |
释义 | 一、拆迁是否适用行政强制法 1、拆迁不适用行政强制法。拆迁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律规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拆迁行为未包含在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拆迁与法律规定强制拆迁的区别 行政强制拆迁与法律规定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强迁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1、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法律规定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法律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效率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律规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人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法律规定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3、社会公信度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法律规定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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