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4年2月1日前未登记的事实婚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与正常离婚一样: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尊重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1994年2月1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无法离婚,分手时按共有财产处理。 法律分析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事实婚姻,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与正常离婚分割财产原则相同,具体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5、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则双方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问题,分手时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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