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基础赔偿项目:(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3)护理费: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4)交通费: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 (5)住宿费: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7)必要的营养费等和财产直接损失。 2.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 3.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