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长春双减政策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段学生进行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点30分,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点。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办学内容既包括学科类又包括非学科的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 第二,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第三,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严禁超标超前培训,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朝阳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义务段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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