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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
释义
    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若申请人未能在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15日内起诉,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
    法律分析
    在起诉之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
    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属于给付之诉(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不发生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拓展延伸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转移和隐匿财产行为可能会导致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关系的破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可以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各自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在协议中,可以约定不得转移或隐匿财产,或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移或隐匿财产。
    2. 定期查看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期间共同创造、积累的财产。为了防止对方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可以定期查看夫妻共同财产,确保财产的安全性。
    3. 建立透明的沟通渠道。夫妻之间的透明度和沟通是婚姻关系中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并寻求法律的支持。
    4. 采取法律手段。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可以聘请律师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婚姻关系的稳定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寻求法律的支持。
    结语
    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必须满足情况紧急的条件,否则将无法弥补损害。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若申请人未在十五日内起诉,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将被记录在卷。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时,可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限制范围为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申请有错误时,申请人需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1-04)\t第二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刑法\t第五十九条\t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1-04)\t第一条\t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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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5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