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账单可以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一般来说,债权凭证应由双方达成还债协议,当然也有单方面的承诺。无争议的,明确具体的还债协议和承诺为债权凭证。在实践中,也有债权债务关系都是以对账单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从交易习惯来看,谁手里拿着对账单,谁就是债权人。但是,也应该实事求是地看到,对账单不是简单的借据,有时双方各持一份;有时债务人会发出对账邀请。双方对账后,很难立即从形式上看出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问题中甲乙基本类似这种情况,甲持有对账单,乙没有。如果乙方认为甲方是债务人,乙方应提交以前的交易记录和合同,以证明谁是供应商、需求方和债务人。乙方不能证明的,法院应当认定甲方为债权人,对账单为有效债权凭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