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就需要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其代为处理涉及失踪人的相关财产事宜,这既是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失踪人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果对代管有争议,或者没有上述人,或者上述人无代管能力的,则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一、债务人抢劫共同债务人缺席宣判后该怎么办 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提供证明接待关系的证据人民法院做出缺席判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代为保管,可以依照规定由代管人从债务人的财物中支付债权人欠款。 二、公民被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