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补充侦查是好事是坏事没有绝对,看检察院想补充什么证据,如果是定罪证据不足,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证据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许补充侦查完毕,证据更加充足,量刑更重。 所以,退回补充侦查的利就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判更加的公正,证据会更加的充足,能够极可能的减少误判,对于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会更为有利,对于真正有罪的人来说,惩罚力度会更大。弊端就是,程序会更为繁琐,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一些浪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退回补充侦查会联系报案人吗 退回补充侦查还会联系报案人。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肯定是需要联系报案人的,退回补充侦查还需要对报案人提供的线索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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