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主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受理、审理、决和执行。 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一)地域管辖。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即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本辖区内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3)涉及港澳台的重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4)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区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一诉讼的几名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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