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包括哪些人 一、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包括哪些人 (一)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四)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五)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 1、为原告 2、为被告 3、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为证人 (六)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当列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列债权人、债务人为共同原告 4、充当证人 二、代位权诉讼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三、法律规定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