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假设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次债务人(乙的债务人)。 甲的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过了诉讼时效)、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无独三: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 3、被告可主张的抗辩 原债、次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代位之债的抗辩:(包括主管、管辖)。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