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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成立与行使的条件及代位权诉讼
释义
    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假设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次债务人(乙的债务人)。
    甲的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过了诉讼时效)、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无独三: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
    3、被告可主张的抗辩
    原债、次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代位之债的抗辩:(包括主管、管辖)。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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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3: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