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幕信息的定义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内幕信息的定义、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发布的、来源于集体内部、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其范围包括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财务、资产、负债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根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涉及证券发行人的重大事件包括合同、经营政策、投资行为、债务、亏损、资产损失、诉讼、审计等方面。内幕信息的来源可以是集体内部运作人员,也可以是持有证券发行物5%以上股份的股东。 法律分析 一、内幕信息的特点:1、该信息来源于该集体内部,2、这些信息是被该集体内部运作人员所了解的,3、这些信息并未公开发布。2、是该信息所在集体,尚未对外公开的信息。3、是对于信息所在集体或行业具备商业价值的信息。 在《证券法》中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内幕信息的范围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5、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 8、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10、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 11、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 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先等。 拓展延伸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但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内幕信息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内幕信息利害关系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获取利益。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内幕信息的定义,即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对内幕信息进行了规定。该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重要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内幕人在期货交易过程中获取的期货交易信息,以及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获得的期货交易信息。 对于内幕信息的处理,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方式。例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对内幕信息进行保密。同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总之,内幕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内幕信息具有来源内部、被内部人员所知、未公开发布等特点,其范围包括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市场供求等方面的信息。根据《证券法》,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市场供求等方面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证券发行人的重要合同、经营政策变化、投资行为、债务情况、经营性亏损、资产损失、国家政策变化、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变化、股东增减变化、诉讼事项、进入破产、清算状态、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变更、无支付能力的大额银行退票、更换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债务担保变更、股票二次发行、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出售或报废、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定被撤销、监管部门禁止大股东转让股份、收购或合并、合并或分立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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