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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园区新老养老金计算办法对比
释义
    本文介绍了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省政府令第36号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办法数额时,其差额部分将按照不同时间段的比例计发补差。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差额补发比例分别为90%、70%、50%、30%和10%。此外,还介绍了“老办法”的计算方法以及各种养老金的补发和调节金的规定。
    法律分析
    在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若按照省政府令第36号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办法数额,其差额部分将按照以下标准计发补差:
    1. 对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差额补发比例为90%。
    2. 对于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差额补发比例为70%。
    3. 对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差额补发比例为50%。
    4. 对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差额补发比例为30%。
    5. 对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差额补发比例为10%。
    而“老办法”的计算方法是:基本养老金按2005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减去1916元的20%确定。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确定。
    ③过渡性养老金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前推算的储存额,除以120确定。
    ④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在15年以上的,按其1997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除以全部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乘以2005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1916元,再乘以5%计算并增发调节金。
    ⑤按照参保人员1999年6月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元。
    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破产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办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提前1年减发2%。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而关于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标准,苏州园区在2021年调整了新的计算标准。
    根据苏州市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消息,从2021年1月1日起,苏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提高至20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提高至17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调整仅适用于苏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他参保人员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同时,此次调整的退休养老金计算标准为月计发标准,即每月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
    在苏州市范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均有调整。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进一步保障其退休生活。
    结语
    根据省政府令第36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若按照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办法数额,其差额部分将按照一定标准计发补差。具体来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差额补发比例为90%;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差额补发比例为70%;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差额补发比例为50%;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差额补发比例为30%;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差额补发比例为10%。而“老办法”的计算方法是:基本养老金按2005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减去1916元的20%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确定。过渡性养老金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前推算的储存额,除以120确定。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在15年以上的,按其1997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除以全部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乘以2005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1916元,再乘以5%计算并增发调节金。按照参保人员1999年6月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元。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破产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办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提前1年减发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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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3:3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