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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庭质证是什么意思
释义
    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一、听证和开庭有什么区别
    1、两者的概念不同
    民事诉讼中听证指的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有关法律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开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2、两者的性质不同
    法院听证程序一般是在案件执行阶段,因该执行案件出现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法院执行部门会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听证,因此听证大多属于行政程序,而开庭是司法程序。
    3、两者的职能分工不同
    听证一般解决执行程序性问题,而审判程序开庭则涉及诉权或实体权利,是对整个案件的审理与进行决策。
    二、听证属于开庭审理吗
    1、庭前听证:新刑诉法首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召集控辩双方听取有关程序问题的意见,这被学界认为是针对程序性争议的庭前听证程序的雏形。庭前听证程序的性质与庭审程序具有相似性,但因裁判对象不同也有其独有的特征。我国现阶段由法官在庭审阶段行政化处理程序性争议,这一方式所存在的缺陷也催生了新刑诉法庭前听证程序的初步确立,但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完善。
    2、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即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三、质证阶段应注意几个问题:
    1、原告举证的时候,应说明每一份或者每一组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明目的”。好多人分不清“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
    “证明对象”就是证据中的内容,比如合同签订时间、主要内容、违约责任等;“证明目的”就是这些证据能表明对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没有供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在质证的时候,应仅仅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质证,从而否认原告的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
    3、原被告都可以针对对方对证据的否认,进行解释,最好能提醒法官你的证据的某一页能支持你的观点,让法官有一个值观的认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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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