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可以自己确定监护人吗 |
释义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负责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法律分析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拓展延伸 监护人是指在法律上负有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监护责任的人,如父母、祖父母、其他近亲属、家庭保姆等。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教育和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同时也承担着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如疾病、意外、智力障碍等,监护人可能会失职,导致被监护人受到伤害或损害。为防止监护人失职,有以下几点建议: 1. 监护人应当尽到善良、审慎、勤勉、谨慎、注意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充分的关心、教育和照顾。 2. 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条件,保障被监护人的基本权利。 3. 监护人应当与被监护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了解被监护人的需要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4. 监护人应当定期对被监护人进行健康检查和安全检查,确保被监护人的身体状况和生命安全。 5. 监护人应当建立完整的监护记录,记录被监护人的情况、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情况,以备不时之需。 以上建议表明,防止监护人失职需要监护人尽到善良、审慎、勤勉、谨慎、注意义务,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关心、教育和照顾,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定期对被监护人进行健康检查和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监护记录。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监护人失职,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和利益。 结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另外,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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