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写明要证明的事实,该部分根据证人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写明; (三)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四)注明出具日期; (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