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问】我村村民委员会为了清偿村上的欠款,把村上的一块土地出让给某个体户建厂,并收取了出让金10多万元,请问村上可以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随便出租、出让给他人搞建设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贪污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此,你村村民委员会擅自将村上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给他人建房办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本土地转让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上述法规,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该块土地及地上建筑和其他设施。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中,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3、兴办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其用地面积要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