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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指什么
释义
    不动产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对于不动产转让效力的问题,主要依靠的是不动产转让理论,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综上所述,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尽管具有这样的证明作用,但其证明力来源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是,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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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