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监察的监察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监察法》第15条规定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包括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公务员,以及从事公务的组织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教育、科研、文化、医疗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法律分析 根据《监察法》第15条规定,行政监察对象如下: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拓展延伸 行政监察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是什么? 行政监察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监察的程序通常包括接受监察、立案调查、听证、出具监察报告等环节。具体来说,行政监察机关会依据举报、巡视、审计等方式收集线索,对涉嫌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相关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辩护,并有可能进行听证以保障程序的公正性。最终,行政监察机关会出具监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或者将涉嫌违法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法律依据和程序的规范,行政监察能够有效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行政监察依据《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企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行政监察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监察的程序包括接受监察、立案调查、听证、出具监察报告等环节,保障程序的公正性。通过规范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行政监察机关能够有效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六条 监察官不得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于上述行为,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与其进行交往。对于上述行为,知悉情况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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