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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行为违法和无效的不同包括哪些
释义
    按《行政诉讼法》的规章,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形式是:行政行为违法和无效的不同对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或撤销、判决履行职责、对显失公正的处罚判决变更。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加的判决形式,用以补充《行政诉讼法》所规章的判决形式的不足,以适应日常审判工作的需要。确认无效判决的是依据这一解释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三项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规章,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是指这一行政行为既不属于《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项所规章的应当撤销的行政行为,但这一行为又依法不能成立。如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的登记文件,出卖他人房屋或是将他人的房屋设定抵押。对于这类情况的出现,按理来说,只要登记机关已尽了注意的义务,这类行政行为应当属于应维持的行政行为。至于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登记文件,并不等于该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而是民事行为依法不能成立。这既可以由登记机关以当事人申报不实为由撤销登记;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该民事行为无效,然后再由登记机关依法律文书撤销登记。可能是考虑到这样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可能是受民事审判的影响。加之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不够完善,司法解释才作出了可以确认无效的规章。人民法院如果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登记机关仍然属于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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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7:3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