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补办条件: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当原办理的该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办材料:丢失补办材料:(1)提交当事人的户口薄原件;(2)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3)提供原结婚纸质档案。(4)当事人双方两寸免冠红底合影照三张(规格为:6cm×4cm)。(5)原结婚证和现有的户口薄、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需到当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