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警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给付相应的赔偿。由车辆实际使用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划分车主无过错除外。和原车主无关,除非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且有隐瞒。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