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人在上海怎么离婚 |
释义 | 外地人在上海离婚流程如下: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3、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4、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5、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6、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等问题作出判决。 办理离婚的材料: 1、离婚申请书:由申请离婚的一方填写并签字,申请书应包括离婚事由、离婚方式、子女抚养等相关事项的说明; 2、结婚证: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以证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 3、身份证:提供离婚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户口簿:提供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以证明离婚双方户籍情况; 5、财产证明:提供夫妻双方的财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车辆证等; 6、子女抚养协议书:如果有子女,需要提供子女抚养协议书,协议应包括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用等相关事项的约定; 7、其他证明材料:如离婚协议、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 综上所诉,离婚预约流程可能因地区和部门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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