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家住农村的蔡老汉夫妇育有一儿一女,自建房时儿子已将户口迁出,女儿蔡佩某当时已参加了工作,但户口还在家中。母亲去世后,父亲表示嫁出去的女儿就如同泼出去的水,全部由儿子继承该房产,女儿一气之下把父亲和哥哥一起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原告蔡佩某占有该房产份额的5/12(约41.67%),蔡老汉占有该房产份额的7/15,蔡卫某占有该房产份额的7/60。 今年60岁的蔡老汉,家住南通市通州区,和妻子秦某膝下育有一儿一女,儿子蔡卫某2003年大学毕业后在一家轮胎企业上班,户口随之迁到了工作单位所在地,女儿蔡佩某在当地开了一家美甲店,一家人日子过得舒心如意。 2010年,村里要建集中居住区,蔡老汉家的平房被拆迁,夫妇俩拿着14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和儿女给的一部分钱,在集居区盖了一幢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但一直未进行初始产权登记。 建房时,由于蔡卫某已成家立业,和妻子一起住在单位的宿舍里,而蔡佩某尚未出嫁,户口和父母在一起。因而,建房选址申请表上蔡老汉家人口一栏便填了3人,即蔡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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