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合理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法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合理的,因为在执行实务中,失信被执行人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多种主体。当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则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将被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记载和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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