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保护的措施适用于被害人和鉴定人 |
释义 | 证人保护的措施适用于证人本人、证人的近亲属、可能影响到证人出庭作证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亲属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措施的适用案件范围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在这些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及相关人员容易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进行打击报复。但是,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不应当将保护措施的适用案件范围限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对于其他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如走私犯罪等,只要证人、鉴定人、被害入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就应当应申请或者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对于证人可以这样进行保护: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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