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填写《公司年检报告书》和《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报送如下材料: (一)《公司年检报告书》或《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 (三)年度汇总损益表; (四)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填写《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三)由所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年度; (三)年度损益表; (四)审计报告书(或称查帐报告); (五)验资报告(资金已到位且已提交过验资报告的除外);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四、年检报告书种类 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年检报告书》。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年检报告书》有四种,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 (一)《公司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封面为粉红色。在封面上应填写参检名称和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并加盖公司印章。 (二)《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包括未按照《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三)《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一切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