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审理一律不公开,但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可参与。依法公开审理但需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旁听及传播信息。未成年人案件起诉程序应全面审查、做好后继工作、配合帮教,由专门人员负责,起诉书需详细说明未成年人情况。 法律分析 一、开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1、一律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规定如下: (1)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3)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经法庭同意,到场代表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二、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诉程序 在对未成人案件审查起诉时,除遵循普通刑事案件的起诉程序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审查起诉时,要继续贯彻全面审查的原则,除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起诉外,对应对侦查对象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二)对不起诉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的工作到此为止。司法工作人员还要做好后继工作,并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帮教工作,这也是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要求。 (三)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诉工作应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负责未成年人案件起诉工作的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素质,除对法律知识要精通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生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方面的知识。 (四)起诉书的内容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性格特征及其成长的家庭、社会环境等加以说明。公诉词要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予以详细的论述。 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应一律不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时,学校和保护组织可派代表到场。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件信息。对公开审理但需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禁止旁听。起诉未成年人案件时,需全面审查核实,并做好后继工作,配合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起诉工作应由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具备法律、心理、社会学等知识。起诉书和公诉词应详细说明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及成长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