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借贷过程中,一方将财物典当给另一方作为抵押担保借款,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财物典当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如对财物类型、数量、抵押期限等进行具体约定。其次,财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处置能力等也应当注意核实。最后,当财物被典当方拥有优先受偿权时,财物存在被滞留、损坏、丢失等风险,需在法律上进行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债权人在债权履行方面享有担保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以债务人的财产为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担保协议中可以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清偿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九条 典当人应当按照约定接受抵押财物的保管,并保证其权属、数量、质量及原物返回。抵押财物存在提前赎回权的,典当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返还财物。 第三十三条 典当人保管抵押财物的期间,依照约定允许抵押权人以抵押财物代替债权的,应当以约定的方式通知抵押权人;允许抵押权人转让、出租抵押财物的,典当人应当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并在通知抵押权人时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