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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方承诺分为几类
释义
    单方承诺分为三类:
    1、要约,要约行为是指当事人单方面向特定对方发出包含合同具体内容的含义。这种行为实际上构成了真正的要约行为;
    2、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履行的人身、财产和交易安全义务;
    3、邀请行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合同的订立包括哪两个阶段
    订立合同经过的阶段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受要约人接受邀约,即为承诺,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受民法典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合同要约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要约包括的内容就是要求订立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
    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
    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三、要约生效要满足什么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包括: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须包括能够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二)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人以何种方式发出要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对方提出要约,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即要约人采用交换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文字形式向对方提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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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