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转让后保证还有效吗 |
释义 | 债务转让后,如果未经债务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一、保证合同民法典是怎样的 (一)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六)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七)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的相应范围内,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10年的债权还可以催收吗 普通民事权利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一般来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就转化成自然债,不受法律保护,除非符合法定的情形。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就受让人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我们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在保证人和债权人内部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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