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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公积金怎么全部提取?
释义
    一、广州公积金怎样可以提取?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部分提取(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买一手楼的,申请日期不超过自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②购买二手楼(或拍卖房)的,自取得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③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自取得购买增大面积发票之日起两年内申请。(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3)建造自建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4)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5)大修自住住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6)租房提取的;①租房自住且能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中有“注记备案”的不予提取;在租赁合同期内已到房管租赁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提取申请应在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职工首次提取不超过从申请月份起向前推算的6个月的租金,且提取的租金月数不得超过实际租住月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最多只能提取一年的房屋租金),至租赁期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限承租人本人提取;中心审批人员可在租赁合同期内上门抽查核实职工的租房行为是否真实,不真实的取消因租该套房屋产生的提取资格。②租赁本单位住房的:如职工租赁本单位住房作自住使用,但没有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直接从工资中划扣的情况,须由单位办理集体提取。③租房自住但不能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的,可申请提取600元/人/月用于支付房租:a.职工从2015年1月1日起连续缴存满3个月;b.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c.职工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7)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增设电梯的;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在实际支付工程建筑费用并取得发票(或收据)后可提出提取申请,只可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而实际支付的工程建筑费用。
    2.全部提取(1)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离休、退休条件销户提取的不再办理开户手续。(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销户提取的不再办理开户手续。(3)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职工以出境定居(含港澳台地区)条件销户提取后,不能再办理开户手续,重新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再办理开户手续。(5)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职工死亡提取的不能由单位集体代办。在广州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看看自身符合哪一条提取条件,然后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是否提取公积金。除了买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这两个常用的条件之外,普通职工因租房自住和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而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也比较多。
    二、公积金提取额度怎么算?个人总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购买、租赁、修建、建筑所花费总金额。如果是属于销户提取的,则提取该账户内的所有余额。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的,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房屋产权证明上没有名字),首次提取时除携带相应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及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办理二次或以上提取均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原房产再次申请提取的,则根据现行的提取政策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资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2.租房自住且能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的,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实际发生月份的房租总额;租房自住但不能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的,可申请提取600元/人/月用于支付房租。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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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0: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