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是怎样的 |
释义 |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过错。所谓不可抗力就是环境污染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 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一、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是什么 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是受侵权人自身存在着过错或者是故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也规定了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二、高空坠物中免责的情况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不可抗力。《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三、动物致人损害免责条件 (一)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只有在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抑或主要原因时,动物保有人才能免责;如果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或者次要原因,那么就不能免除保有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因疏于防范、疏于监护等原因而被动物损害的,不能认定其有过错而免除动物保有人的责任。 (二)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挑逗、殴打、投喂饲养动物或者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等而引起该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对此,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过错还应包括其他动物的独立行为,例如狗咬牛,牛惊,伤人,那么狗的主人就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事实,应由动物保有人举证责任;如果能证明是第三人的过错,则动物保有人不承担责任。 (三)约定免责 约定免责一般是指动物保有人与驯兽员、兽医、服务人员因雇佣或者劳务关系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即免除动物保有人致上述人员损害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的内容和范围。在没有明示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具有某种默示的免责约定。但是无论有无明示的免责约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提供恰当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安全措施,对于该动物的危险,应事先告知。 (四)不可抗力 对于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抗辩事由,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1)如果该饲养动物为生活所必须,例如农田里的耕牛等,那么造成损害后果,动物保有人不承担责任;(2)如果该饲养动物不为生活所必须,是毒蛇、猛兽等,致人损害,那么动物保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毒蛇、猛兽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完全可以不饲养,如果要饲养,就应承担更严格的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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