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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携带一斤“麻古粉”坐客车毒贩河南获重刑
释义
    2009年10月10日,被告人田伟从广东省携带重达559克的“麻古粉”和制毒工具返回河南省杞县。次日,他被警方查获。经审理查明,他所携带的“麻古粉”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被鉴定为新型毒品。法院认定被告人田伟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款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本文主要讲述了被告人田伟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款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认定其行为构成
    法律分析
    3月16日,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作出裁决。被告人田伟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以罚款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家住河南省鹿邑县的被告人田伟携带重达559克的“麻古粉”和制毒工具,从广东省乘坐由东莞返回河南省杞县的长途客车。次日,当客车行驶至杞县南环路时,被杞县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田伟所携带的“麻古粉”开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据被告人供述,“麻古粉”是一种新型毒品,吸食能上瘾。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伟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伟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伟辩称自己事先不知道其朋友托自己带送的物品为毒品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拓展延伸
    田伟因运输毒品被判14年,曾犯盗窃罪系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之罪的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田伟的毒品运输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其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然而,由于他曾经犯盗窃罪,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符合累犯的条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此背景下,田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运输毒品罪,将面临刑罚的再次执行。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累犯,司法机关会充分考虑被告人前科等情况,依法从重处罚。同时,累犯不适用缓刑,意味着一旦被判定有累犯情节,他将无法获得缓刑的优惠。
    综上所述,田伟作为毒品运输罪犯,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累犯的条件。他将面临刑罚再次执行,且不适用缓刑。
    结语
    3月16日,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作出裁决。被告人田伟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以罚款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伟携带重达559克的“麻古粉”和制毒工具,从广东省乘坐由东莞返回河南省杞县的长途客车。次日,当客车行驶至杞县南环路时,被杞县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田伟所携带的“麻古粉”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法院认为,被告人田伟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伟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伟辩称自己事先不知道其朋友托自己带送的物品为毒品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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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