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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辩护程序辩护规则是怎样的?
释义
    本文介绍了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法律职责和权限发生变化,包括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以及提出意见,并且强化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权利。此外,还介绍了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提出辩护意见以及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刑事辩护的规则发生了变化。律师的职责从咨询律师转变为辩护律师。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的修改,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种地位的变化,其法律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将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时间推进到侦查阶段;为侦查阶段扩张辩护律师的权限奠定基础;侦查阶段的辩护属于律师的专属辩护领域。
    2、辩护律师职责和权限发生变化:强化作用,增加权利
    新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内容,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新修《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增加了“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和“提出意见”两项权利,同时把申请取保候审修改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理解与适用
    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途径:(1)通过法律文书知悉;(2)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
    2、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第6条规定,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是指当时已查明的涉嫌罪名的主要事实。对于何谓主要事实,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都没有作出规定。《修改决定》的起草者认为,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主要是指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以及对案件侦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有关证据情况等。在不影响案件侦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应当尽量向辩护律师披露案件的有关情况。笔者认为,《修改决定》起草者的观点更符合立法意旨,值得借鉴。
    (三)关于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1、提出意见的时间:按照新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在侦查终结前提出。
    2、提出意见的方式:从一般意义上看,辩护律师主动提出辩护意见;在特殊情况下,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也可以主动要求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3、提出意见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4、辩护意见的内容:既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即实体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程序方面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辩护律师收集到新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三类无罪证据,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建议以辩护意见形式主动向侦查机关提出。这种情况类似于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无罪辩护,以律师辩护意见的形式提出,显得名实相符。
    (四)关于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提出辩护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新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据此,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有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1、提出意见的时间:审查逮捕过程中。
    2、提出意见的方式:从一般意义上看,辩护律师应当主动提出辩护意见;在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前引新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1款对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就是一个例证。
    3、提出意见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4、辩护意见的内容:《诉讼规则》第309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应当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害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内容。
    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理解与适用
    新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由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
    1、核实证据的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2、核实证据的起点: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3、核实证据的来源:从侦查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证据及自行调查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
    4、核实证据的目的:确定相关证据材料的可靠性。
    5、核实有关证据的方式:新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定都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对此笔者认为,从辩护律师的安全考虑,部分“宣读方式”、部分“阅读方式”值得肯定与借鉴。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按照新修《刑事诉讼法》第40条收集到的三类无罪证据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如果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可见,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并非仅限定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也存在,不过核实的证据仅限于辩护人收集到的无罪证据而已。
    刑事案件在不同审理的阶段,都需要遵守不同的规则,不论是律师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司法人员,都需要遵守这些规则。对于当事人或者是律师违反规则,会受到司法处罚。若是司法人员违反规则,那么司法审判可能不会生效。
    拓展延伸
    根据提供的标题,我们需要了解案件情况。然而,在生成法律分析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相关背景信息。
    根据新闻报道,这起案件涉及到一名女子在公交车上被男子刺伤的事件。男子在刺伤女子后,逃逸并拒捕。女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目前情况较为危急。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正在预备犯前罪,或者在未遂犯后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未遂。”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男子刺伤女子后,女子属于预备犯,男子属于未遂犯。
    对于男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因此,男子犯有故意杀人罪,且属于犯罪未遂。
    对于女子,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女子被刺伤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男子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
    综上所述,男子犯有故意杀人罪,且属于犯罪未遂;女子犯有故意杀人罪,且属于犯罪未遂。两人都应依法受到刑罚处罚。
    结语
    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刑事辩护的规则发生了变化。律师的职责从咨询律师转变为辩护律师。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的修改,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种地位的变化,其法律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将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时间推进到侦查阶段;为侦查阶段扩张辩护律师的权限奠定基础;侦查阶段的辩护属于律师的专属辩护领域。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此外,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也有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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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1: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