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该如何维权? |
释义 | 收房室内面积与约定不符的处理:若未超出3%,按实际结算房价或解除合同并退款;若超出3%,买方可选择解除合同并退款,或继续履行按面积误差比例补足或返还。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可退房:出卖人应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费用,若造成损失,应赔偿买方。若室内空气质量或隔声不符合标准,出卖人负责整改,若仍不达标,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退款。法律依据:预售合同公示文本及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一、收房的室内面积跟约定的不一样怎么处理 1、收房的室内面积跟约定的不一样怎么处理的详情如下: (1)未超出3%时应当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3%时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2)超出3%时买方选择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的价格决定是由买方进行补足、卖方独立承担或者卖方进行返还及双倍返还。 2、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一)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可不可以退房 1、预售合同公示文本还显示,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面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计付利息。 结语 对于收房的室内面积与约定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若面积误差在3%以内,应据实结算房价款;若超出3%,买方可选择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若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根据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价格,买方和卖方可协商补足、独立承担或双倍返还。另外,对于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情况,出卖人应负责整改,若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退款及利息。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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