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 |
释义 | 【股权质押申请书】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附加说明(一)《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六条;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一条、第二条;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件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质押双方签定了质押合同,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1份)(在本表填写) (四)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五)质押合同(原件1份) (六)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七)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原件1份)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表格企业(公司)备案事项(股权质押、解除质押)事项 申请受理机关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办理。 决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程序(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发《股权质解押备案函》。 时限(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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