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 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股权出质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股权出质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4)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保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6)企业应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审查哪些内容 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 (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 (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