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湘潭教师资格认定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湘潭教师资格认定所需的资料、条件和流程。申请人需满足年龄、学历、思想品德、普通话水平等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进行申请。具体流程包括提交个人信息、提交体检报告、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提交照片和委托书等。申请人需注意材料要求和现场确认流程。 法律分析 一、湘潭教师资格认定所需的资料: 1. 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2. 身份证 3. 户口本或居住证 4. 二寸照片 5. 系统核对不成功时,需提交相应材料的复印件 6. 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二、湘潭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1. 年龄需为未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行政区域申请人户籍、学籍(应届毕业生)或居住地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直管县湘乡市)。申请人户籍、学籍(应届毕业生)或居住地在湘乡市辖区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请向湘乡市教育局申报。 3、学历申请人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注: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的认定只可提前到本科最后一个学期的春季批次申请。 4.思想品德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5.教师资格考试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书在3年有效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代替。 6.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7.身心素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结论合格。现场确认须提交以下材料:1.个人免冠证件照一张(背面签名)。2.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正反两面A4纸复印)。3.户口簿、居住证、在籍学习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者应另附申请者填写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湘潭教师资格认定所需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普通话水平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等。具体来说,申请人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需要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学历证明:需要提供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历成绩单; 3.普通话水平证明:需要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证明,一般要求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4.职业资格证明:需要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另外,申请人还需满足湘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年龄、心理健康等。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湘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或认定。 结语 湘潭教师资格认定所需资料及条件总结: 一、所需资料: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二寸照片、系统核对不成功时,需提交相应材料的复印件。 二、认定条件: 1. 年龄需为未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行政区域申请人户籍、学籍(应届毕业生)或居住地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直管县湘乡市)。申请人户籍、学籍(应届毕业生)或居住地在湘乡市辖区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请向湘乡市教育局申报。 3. 学历申请人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注: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的认定只可提前到本科最后一个学期的春季批次申请。 4. 思想品德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5. 教师资格考试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书在3年有效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代替。 6.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7. 身心素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结论合格。 结论:湘潭教师资格认定所需资料及条件非常详细,各位考生需仔细阅读,确保符合认定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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