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两者是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威关系的表述。“条“是从中央到地方,从高到低的权威系统;”块“是以地域为界限的权威系统。任何一个政府的组成部分都处于条块关系中的一个位置。在条块关系中有领导关系与业务关系的区分。一般而言,上级与下级政府部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平级政府部门是业务关系。在实际的中央与地方政府组成中,各个”条“上的部门的权威关系并非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例如”条条管辖“就是中央到地方的直属领导关系,地方政府无权管辖。例如海关、国税等。也有完全由块块管辖的,例如教育、民政等;”条块管辖“是一种双重领导形式,此类部门既受上一级政府管辖,又受地方政府管辖,例如公安、监察等;还有一种是领导关系从中央到省级部门,省以下的地方政府无权管辖的部门,例如工商、地税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