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伤参与度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
释义 | 1完全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残疾与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100%。 2主要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残疾对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75%。 3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护理依赖程度,且作用相当,难分主次的,损伤参与度为50%。 4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对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25%。 5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明确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0。 一、外伤参与度评定的要求 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真审查被鉴定人的临床症状及各种医学检查结果,以明确疾病的存在: (一)、被鉴定人所受损伤难以解释其目前身体状态,或被鉴定人的病理变化过程不符合常规的创伤性改变的发展规律; (二)、被鉴定人在外伤后出现的后果明确系疾病所致,或者所出现的后果只有疾病才能形成; (三)、被鉴定人的年龄在四十岁以上,或者伤前有明确的疾病史; (四)、外伤与疾病共存的其他情况。 二、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如何鉴定 损伤参与度可以分为五级: ①、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完全由损伤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损伤与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100%。 ②、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辅助作用,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70~90%。 ③、既有损伤又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界限型因果关系,为40~60%。 ④、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损伤是诱发或加重因素,即损伤比较轻微,对人体没有大的危害,但能诱发或促进疾病的发作,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为10~30%。 ⑤、既有损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为0% 三、概念损伤参与程度与事故责任比例的关系 1、事故责任比例,是指在侵权责任事故中,侵权责任人与受害人对于受害人受损后果的发生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发生原因在于侵权人和受害人双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相互作用,即系因行为产生的。事故责任比例直接决定了侵权责任人承担受损后果的比例,除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需先不按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外,其他侵权责任事故均系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损失。 2、损伤参与程度发生的原因则是在于双方行为和受害人已经存在的个人体质相互作用,侵权行为和已存在的事实产生的。两者的区别在于,损伤参与程度中有存在的既成事实因素,存在的因素不对责任事故的发生有的影响,只对责任事故的结果有影响。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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