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好意同乘本来是出于好意的一种帮助或者搭助行为,也就类似于两个认识的人,一个人开的车,另外一个人没有车。没有车的那个人想要去搭那个人的车。而开车的人也出于好意让对方乘坐了自己的车。但是在开车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就需要对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划分。乘车的那个人是无偿的坐了司机的车,而司机也是出于自愿让对方乘车的。因此他们两个人就叫做同乘人,而他们两个人都要为自己的好意,而最后发生事故的话,根据公平的原则两个人都需要付出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