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是由一方还是双方共同拥有的? |
释义 |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是双方的法律关系。地役权应当是双方法律关系。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分析 地役权应当是双方法律关系。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是双方的法律关系。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拓展延伸 地役权归属:一方独享还是双方共同拥有? 地役权的归属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根据地役权的性质,一方独享或双方共同拥有均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地役权可能是由一方独自享有的,这意味着该方拥有地役权的使用和收益权。另一方面,地役权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拥有,这意味着双方在地役权的使用和收益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具体归属取决于土地法规定、契约条款以及当事人的意愿。在任何情况下,地役权的归属应遵循法律原则和契约精神,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结语 地役权是一种双方法律关系,指的是在利用他人土地以有效使用或经营自己土地时产生的权利。地役权的归属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根据地役权的性质,一方独享或双方共同拥有均有可能。无论归属于谁,地役权的设立应遵循法律原则和契约精神,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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