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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人能否成为地役权主体
释义
    承租人不能成为地役权主体。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可以设立地役权的人为地役合同中拥有需役地的人,即不动产所有人。
    一、未登记的地役权能否对抗受让人
    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必要要件。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地役权的含义有哪些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如甲给乙一笔钱购买了乙土地上的修水渠的使用权,此时就是乙按照合同在其土地上为甲设立了地役权。
    三、地役权为什么是从物权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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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