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有偿还是无偿 |
释义 | 地役权有偿。 通常情况下,地役权是有偿的,地役权人通过支付需役地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一定的费用,从而利用需役地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使用效益。然而地役权实质上是法律对相邻土地利用关系进行的较为广泛的调整。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协议,从而取得对他人土地的利用权。以合意而取得的地役权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无偿取得,也可有偿取得。在现代商品化社会中,人们更注重发挥物的价值,地役权取得多为有偿。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供役地必须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己设立地役权;但是,有的国家允许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定地役权; 2、当两块土地同归一个人所有或使用时,确无设定地役权的必要;由于地役权不仅调整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当两块同归一人所有的土地,其中一块归他人使用时,所有权人就存在为自己使用的那块土地的便利而在自己所有、归他人使用的另一块土地上设定地役权的必要; 3、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 4、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 5、地役权制度中需役地的“效益”至少应当具备两种性质:一是效益应当仅限于经济层面上,而不能完全以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个人便利为转移;二是需役地因从供役地获得了此种便利而解除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上的限制。 地役权的成立要件: 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地役权分类包括以下: 1、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2、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3、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4、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通行地役权;有关水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支撑地役权;放牧地役权;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排污地役权。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地役权当然可以是无偿的,取决当事人自己的约定。也可以是有偿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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