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废品损失一定计入产品成本。 停工损失分原因,若是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计入营业外支出,若是固定资产季节性修理等原因造成的计入产品成本。 目前多数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制度的同时,成本核算仍执行原会计制度的核算方式,废品损失仍计入同类产品的合格品中,在“生产成本”科目中,设“废品损失”明细科目,这不符合准则的要求,扭曲了合格产品的成本,不利于产品的定价。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