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面对离婚,再婚老人应该如何应对? |
释义 | 再婚老人离婚需注意正确动机、个性情趣相合、经济条件等。领证意味着法律认可,可解决财产问题。建议老人公证财产约定或办理遗嘱和赠与公证,确保和谐融洽的婚姻生活。 法律分析 一、再婚老人离婚应注意什么 1、要有正确的再婚动机 老人再婚原因或为孤独冷寂,或为料理生活,或为改善条件等等,孰是孰非,因各人情况不同,很难评说。但是,思想感情的一致,应当是重要条件。**科夫斯基在《爱情》一诗中有一句名言:应当将男人同女人的生活,用一个词连接起来,那个词就是“同志”。同志者,志向、理想、感情一致也。当然,对婚后的家务劳动、经济关系、住房总是也应慎重考虑。但如果单纯考虑经济、住房家务,就有失偏颇,本末倒置了。个别老人为解决子女的结婚用房,不惜牺牲自己的晚年幸福,草率地与他人结合,更不可取。 2、应考虑与对方在个性,情趣、生活习惯、饮食、爱好是否相投相合 比如,一方喜欢种花养草,一方认为这是把钱往水里掷;一方好动,一方喜静;一方爱听京剧,一方爱听越剧,这就难免在生活中产生矛盾;情趣爱好还牵涉到性格、文化修养,与劳动爱好有关。两个事业心都很强的人组织了家庭,双方人品都不错,但就是家庭生活不融洽,原因往往就在于情趣爱好,以及处理日常生活小事的冲突上。 3、应充分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 家庭生活离不开经济。老人在择偶再婚时,不仅要了解对方的经济收入情况,还要了解对方的经济收入情况的安排,全面分析衡量。恩*斯曾说过: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清楚后,才能普遍实现。现实生活也证实:了解清楚对方的经济情况,如实地告知自己的经济情况,是牢固地建立、维系家庭诸关系的基础之一。 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缔结这种关系是十分严肃的,双方都应考虑组织家庭的条件是否具备,性格是否协和,经济能否独立,爱好是否排斥不融等。注意了这几点,对日后夫妻生活的和谐融洽,就有了先天的健康基因,婚后的调适也更容易了。 二、老年人再婚该不该领证 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是法律唯一认可的结婚形式。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一说了。如果不领证,则为同居关系。这里面最主要就是财产问题。如果两位老人领证前各自拥有房屋,则均为二老的个人婚前财产,二老均可于在世时独自处理其个人财产,如赠与给子女、买卖等。但若其中一方在婚姻期间过世,另一方作为配偶则对该财产有合法继承权。为避免将来出现矛盾,建议二老前往公证处办理财产约定公证或由二老分别办理遗嘱公证和赠与公证。 结语 老年再婚对于离婚的老人来说,需要注意多个方面。首先,要有正确的再婚动机,确保思想感情的一致。其次,要考虑与对方在个性、情趣、生活习惯等方面是否相合,以避免日后生活中的矛盾。此外,经济条件也是重要考虑因素,需要全面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和安排情况。在选择是否领取结婚证书时,考虑财产问题尤为重要,建议前往公证处办理财产约定公证或遗嘱公证,以避免将来出现矛盾。只有在充分考虑了这些方面后,老年再婚才能更加顺利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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