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害商业信誉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
释义 | 本文解释了商业信誉罪的定义、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带来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该罪的行为可以是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构成本罪。 法律分析 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带来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损害商业信誉的表现形式是: 1、犯罪客体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对于什么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文章开篇已经解释过,此处不赘言。 2、犯罪客观方面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捏造是指凭空编造;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构成本罪。 “重大损失”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如使他人的商业信用降低、无法签订合同或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声誉遭到破坏,产品大量积压,无法销售等。 “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过程中,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所采取的手段特别恶劣等严重情节。该条对“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界限没有作规定,主要考虑到这类犯罪存在于商业活动竞争之中,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很难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由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作司法解释。 拓展延伸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即违反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在商品交易、服务提供等经济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编造虚假信息、误导他人,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客体方面: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编造虚假信息、误导他人的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失。 4.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5. 程序方面:本罪属于犯罪行为,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 总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一种严重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带来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构成本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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